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对外交流学习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医院批准的,与高水平的国内机构建立的长期交流活动。
第二条 交流培训基地要求是国内优秀的机构和单位,能建立长期、友好和深入的交流和合作,包括派出人员进修学习,对方专家定期来院技术交流和演讲,双方开展教学、科研、医疗合作等。
第三条 人事科负责全院性的对外交流培训管理工作,制定医院对外交流培训规划和计划,组织和建立交流培训基地,负责培训人员的选派和考核。
第四条 医院鼓励及支持各学科与高水平的国内、外机构建立长期学科间交流与合作,进行专项对外交流培训。各学科可推荐本专业领域高水平单位作为学科交流培训基地。
第五条 各学科根据医院批准的对外交流基地的条件,结合学科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训计划,推荐合适的交流培训人选,并负责本学科(专业)交流培训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岗位需要,选拔年龄35—50岁,爱岗敬业,在医疗方面,要求业务能力突出,没有发生过任何医疗差错,医德医风良好的优秀人员,学科带头人、医院重点培养对象优先选派培训。
第七条 在对外交流合作活动中,任何人均需遵守各项外事规定和外事纪律。凡涉及保密事项,应按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