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保参保人就医须知
1、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人亲属应当在入院2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示证手续。
2、办理门诊产检登记或分娩、终止妊娠住院登记时,须出示有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3、医保卡或社保卡遗失的,应及时到医保办挂失。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4、首次申办门诊选点的,请携带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彩色小一寸照片一张等在门诊办理。原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社保年度内不需改点的,无需重新办理选点,可直接进行门诊就医记账结算。社会年度是指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1日。
5、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6、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由个人支付。
7.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二)斗殴、酗酒、吸毒及囚犯罪或者治安违法行为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四)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配药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六)属于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