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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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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医保参保人就医须知

1、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人亲属应当在入院2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示证手续。

2、办理门诊产检登记或分娩、终止妊娠住院登记时,须出示有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3、医保卡或社保卡遗失的,应及时到医保办挂失。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4首次申办门诊选点的,请携带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彩色小一寸照片一张等在门诊办理。原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社保年度内不需改点的,无需重新办理选点,可直接进行门诊就医记账结算。社会年度是指当年的71日至次年的631日。

5、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6、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由个人支付。

7.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斗殴、酗酒、吸毒及囚犯罪或者治安违法行为所致伤病的;

  ()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配药的;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属于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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