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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保政策宣传(二)---异地就医指南
发布时间:2013-12-04

广州市医保政策宣传(二)

---异地就医指南

一、异地就医范围

1.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因病在异地选定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2.异地急诊:参保人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

3.异地转诊:本市参保病人经审批后转外地治疗的。

4.政策规定的其它异地就医情形。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异地就医管理

1.长期异地就医,需事前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在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由单位或个人办理,选择可在居住地、学习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的异地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的异地就医医疗机构。

2. 用人单位及个人申办异地就医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属长期异地居住的应提供:

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复印件;居住地属非户籍所在地的,提供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居(村)委会出具的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属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应提供:

参保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或单位外派学习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3.参保人返回本市长期居住、工作,学习结束返回本市或变更参保单位的,应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4.参保人符合异地就医条件,并在异地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需先在我市办理相应的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的登记确认手续。

5.属于异地转诊的,须按照转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参保人转市外治疗期间,需再次转诊的,应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6. 已经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留院观察及急诊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再申办零星医疗费报销,其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 已办理门特、门慢待遇确认的参保人,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就医的,零星医疗费报销连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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